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站职工,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街坊**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乌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乌海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通过微信向网友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2件疑似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作的梳子,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件梳子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制品,重量为0.0818千克,价值34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海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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