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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0日,兰陵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将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案移交我所办理,经对薛某某审查,其交代因平时喜欢玉石、琥珀挂件,于2019年6月份通过微信名叫“阿英”的卖主花2000元购买一件自认为是蜜蜡或琥珀的制品挂件,该挂件由兰陵县森林警察大队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挂件含有盔犀鸟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薛某某明知其购买的挂件中含有盔犀鸟Rhinoplax vigil成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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