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自1993年开始,个人承包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集体土地143.096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在承包土地上修建鱼池、房屋、硬化道路等,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宗土地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65.167亩,园地区48.257亩,水面29.672亩,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非法占地的行为造成该宗土地严重毁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修建鱼塘非法占地,缺少相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硬化的部分道路属于河堤;由**公司修建的部分建筑物,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未参与。综上所述,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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