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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赌博)(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栋**单元,居住地**,因赌博行为,2020年4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甲借用朋友张某某位于常德市**的房间,利用玩“德州扑克”的方式邀集参赌人员刘某乙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5000元。

2020年7月8日,薛某某、刘某甲再次在该场所组织参赌人员刘某乙等人进行赌博活动时,被现场抓获。现场查获薛某某、刘某甲非法所得的筹码5000元,收缴赌资9.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等书证;2.翟某某、刘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及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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