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现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8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8年11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朱某某(另案起诉)在中宁县大战场镇长山头村玄武石料厂先后开设“摇单双”、“麻将推对子”赌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赌场记账。赌场开设至少二十天,每天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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