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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70********,汉族, 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花园**座**(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层**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5月9日、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7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名下两套房产和汽车登记证为抵押,向贺某某借款62万元,后经其核实,发现薛某某抵押的房产和汽车登记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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