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有限责任公司**厂**大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3200元。2009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8月5日因肇事逃逸被大庆市东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后于同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份受害人江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D区**房产向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借款2万元,薛某某让其签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以江某某的车辆作抵押。后薛某某向江某某索要10万元,并且以不还款10万元就不归还车辆为由,诈骗江某某10万元钱,江某某先后给薛某某还款104000元,江某某报警后一名自称薛某某哥哥的人还钱给江某某的母亲张君104000元,薛某某涉嫌诈骗江某某104000元。
2017年5月31日,受害人何某某经律某某介绍到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处借款5万元,薛某某在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5日分两次借给何某某共计45400元钱,何某某给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2017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将何某某带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将何某某起诉,法院判何某某偿还薛某某10万元钱,在薛某某要执行何某某工资卡时,经调解何某某一次偿还薛某某77000元钱,薛某某涉嫌诈骗何某某31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薛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供证之间各执一词、存在矛盾,从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证实薛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不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存在的疑点无法合理排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系债务纠纷,借款及出具的欠条和还款都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虚构事实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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