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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021966********,住泰州市市辖区**幢**室,户籍地:泰州市市辖区**幢**室。系泰州市**有限公司法人。

值班律师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泰州市**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某某经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以6.5%的开票费接受了泗阳**有限公司开具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税款合计149658.1元。案发后,薛某某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薛某某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及提供相关病例资料证实其母亲瘫痪不能自理、父亲三高常年服药、妻子患癌症需治疗、儿子意外摔伤正在治疗,家中尚有2个年幼孙子需要照顾,家庭经济负担重,且其企业尚在经营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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