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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刑不诉〔2024〕8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8********,*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月29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4日21时01分,在库车市亿家超市二楼女装店前过道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步行至该店外拐角处位置选中一件皮草女式外套(短款皮草、米色外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该皮草外套藏于手提袋中带回家中。经库车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短款皮草外套价值为人民币3959元整。2023年2月13日,薛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库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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