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04*****26,汉族,小学二年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窜至天津市北辰区**园**园**超市内,乘他人不备之机窃取店内妮维雅洁面乳4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2元)。
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窜至天津市北辰区**园**园**超市内,乘他人不备之机窃取店内大宝防晒霜2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元)。
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窜至天津市北辰区**园**园**超市内,乘他人不备之机窃取店内大宝防晒霜2个、妮维雅洁面乳1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2元)。结账时被店内服务员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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