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保险公司**,户籍所在地山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楼**门口快递架处,先后3次窃取他人快递,内有内裤、剃须刀、面膜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217.49元。现部分快递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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