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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污染环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曹庄乡**,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曹庄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段某甲(在逃)、段某乙、段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收集、处置、贮存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吨约400元的价格收取处置费,组织货车司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磊业昌盛商贸有限公司1670吨、濮阳市范县兴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542.5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北面场地车间271吨以及河北邢台辛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邢台福宽生物油脂有限公司、濮阳市万泰特种润滑脂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方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炼油加工点(上游危废源头)产生的至少4345.5吨(现查证的货车司机数据统计,尚有1862吨暂未查清具体源头)黑色粘稠工业废油渣,在王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联系倾倒地点、接货、引路、卸货、结算等)跨省运输到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古交市马兰镇姬家庄磊磊沟炼油场地420吨和马兰镇姬家庄磊磊沟西南2000米处(距炼油场地1000米)122吨、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镇城底镇阴家沟村大角山沟823吨、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马兰镇西沟村后沟543吨、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马兰镇七佛沟村胶泥湾305吨、以及马兰镇十字岩村840吨、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村(与耿家庄交界)270吨、阳曲县西凌井乡十里卜头村480吨等八个偏僻山沟进行非法倾倒后填埋(尚有542.5吨暂未查清具体倾倒地点),严重污染了被倾倒地生态环境。其中,王某某等人在磊磊沟炼油场地通过“土炼油”的方式非法处置危废。经鉴定,以上八处倾倒地点倾倒的黑色粘稠油状物质均为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为2607.3万元。

在组织运输倾倒黑色粘稠油渣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和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 “******”昵称“***”给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和段某乙(在逃)使用,用于给运输司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支付运输费用,为非法组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提供便利和帮助。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使用微信“***”给运输司机支付运输费共计150570元。薛某某的农行卡和微信“*****”共计支付运费124720元。(银行卡121000元,微信3720元)。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马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为非法组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提供便利和帮助,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损失,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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