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群众,中专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镇**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荥阳市广武路**西门地下车库门口的豫A*****白色现代ix35轿车损坏。后经河南瑞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豫A*****车辆的维修费用为12432元。现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与马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毁坏财物的行为因与他人相处感情纠葛而引起,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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