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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7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102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西海岸**生态谷项目土石方等工程。在2019年4月1日晚11时许、4月2日早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薛某某、具体施工指挥员薛某,为争取工程进度,在明知村民张某某承包的土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未妥善解决,且在该项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等任何施工手续的情况下,指使刘某某、果某某驾驶挖掘机将村民张某某承包的1.38亩樱花树损毁。经对张某某承包地现场残余树木进行清理,清理出各种规格樱花树共481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15元。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其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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