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81********,汉族,大学文化,邵楠法律事务所工作,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饭店吃饭时,与同桌吃饭的被害人崔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二人离开饭店后,在门口继续争吵,薛某某用手击打被害人崔某某右面部,将其打倒在地,致其下颌骨右侧髁突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左胸第8肋骨骨折、颏部裂伤、肢体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薛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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