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住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谷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听见婆婆何某某因放牛琐事与邻居童某某发生口角,薛某某劝阻何某某,反被何某某责骂说大儿子死是被其克死的,薛某某听后心中气愤,拿起厨房铁瓢朝何某某肩膀打去,何某某被打后上前与薛某某相互撕扯, 何某某被拧倒在地,薛某某用脚踹何某某胸部,邻居见状立即将二人拉开,何某某被薛某某打后称身体不适,被丈夫李某某送往庙滩中心卫生院治疗。2020年10 月13 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胸骨体近端骨折,断端见少量骨痂生长,何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1月5 日,双方经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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