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住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谷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监视居住。

本案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薛某某听见婆婆何某某因放牛琐事与邻居童某某发生口角,薛某某劝阻何某某,反被何某某责骂说大儿子死是被其克死的,薛某某听后心中气愤,拿起厨房铁瓢朝何某某肩膀打去,何某某被打后上前与薛某某相互撕扯, 何某某被拧倒在地,薛某某用脚踹何某某胸部,邻居见状立即将二人拉开,何某某薛某某打后称身体不适,被丈夫李某某送往庙滩中心卫生院治疗。2020年10 月13 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胸骨体近端骨折,断端见少量骨痂生长,何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1月5 日,双方经协商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