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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在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南侧楼西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互殴,薛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7日,薛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薛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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