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度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4月2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日,于某某借用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山东**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平度市**产业园内3号、4号公租房项目,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百分之一点五的管理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后山东**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后于某某组织朱某某等工人施工。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1月29日,山东**给水设备有限公司先后以借款的方式转账给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00万元用于该项目。后山东**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不再向该项目支付款项,于某某组织的朱某某等工人的工资开始被拖欠。2019年2月2日,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共计200万元,取得了工人代表的谅解,于某某因此被取保候审,后逃跑。
2018年7月份,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某开始组织人员接手平度市**产业园3号、4号公租房项目。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了隋某某、谷某某等人进行管道安装、外墙保温等工程施工,隋某某雇佣了吴某某、杨某某、綦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等119名工人施工,谷某某雇佣了40名工人施工,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拖欠工人工资。2018年12月24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隋某某名下的吴某某组23名工人309800元、杨某某组11名工人216750元、綦某某组16名工人459300元、刘某某组34名工人1671500元、金某某组35名工人338625元,谷某某名下40名工人1730000元,共计159名工人工资4725975元。2018年12月24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11时前向隋某某、谷某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某在获知劳动部门要求其到现场处理此事及下达的支付令后,仍然拒不到场处理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12月28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交至平度市公安局,本案在初查及立案阶段,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薛某某到案处理此事,薛某某均未到案。
2019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上海家中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羁押期间,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与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綦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谷某某达成工资支付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书、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档案、劳动合同、建筑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隋某某、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恶意欠薪、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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