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山东省龙口市****小区,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 (载冯某某)在青县某某村与薛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7****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2019年7月9日,经青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某赔偿冯某某损失共计 227227元,后被告人薛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 月30日,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薛某某赔偿冯某某损失共计375570元。判决生效前后薛某某将其名下沧州市某某大城14号楼1单元3203室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判决生效后薛某某告知买方将68万元售楼尾款转账至自己控制的唐某某账户,后又将该款项分多笔转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其他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2020年9月12日,薛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将全部执行标的交至青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薛某某移送起诉前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