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09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4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5时许,林某甲因其儿子非正常死亡而伙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林某甲的母亲)一起到瑞安市**街道**路**号陈某某家里吵闹、砸毁其家中的椅子、窗户,并躺在地上不肯离开。上望派出所民警郑某某接到报警后带领协警李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对林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进行劝解,但林某甲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拒不离开。民警郑某某等人遂对林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带离。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旁边拉扯民警并以“咬”协警李某甲手背和协警李某乙胸口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被害人李某甲的手背被咬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当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不予收押通知书、接警单、工作证件、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彭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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