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41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省**集团**,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浙D3****号小型汽车,沿舟山市定海区定马线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定马线0公里500米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年审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