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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单位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礼县**镇朋友家中饮酒后,于当晚21时许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镇**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56.4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薛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车辆已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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