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21 日23时30 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7****号小型轿车从盐城市区鹿鸣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大宇花园小区门口的颐和茶酒楼出发,行驶至建军东路向东行驶至建军东路通榆河大桥东侧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3.3毫克。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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