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111970********,汉族,务工,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新乡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6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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