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县**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F*****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太和大道与329国道交叉口50米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薛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薛某某后经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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