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中张中学**,户籍所在地号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路**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0时18分,薛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5的白色奥迪牌小轿车沿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延路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后经血样提取和血醇检验,当事人薛某某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02.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吴颖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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