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街**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49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陕A****J号白色金龙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镐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绕城东辅道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薛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4.59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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