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委会**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32分,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1****长安牌轻型栏板式货车,沿崇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大街丁字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薛某某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第2138号酒精检验意见书,被检测者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6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属初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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