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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时许,薛某某驾驶车牌号琼BU****“起亚”牌小轿车从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往三亚市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琼菜王饭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薛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薛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U****“起亚”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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