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79********,汉族,高中文化,**公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7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苏K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平山堂东路平山堂脚下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视频资料: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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