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现租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书龙,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和周某某等人在西站的一家饭馆吃饭,期间薛某某喝了四瓶左右“青岛”牌啤酒。2020年9月16日晚1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甘AU3V02号牌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西固区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寺儿沟十字时,被兰州市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5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结果单、血样提取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办案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周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