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公诉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091847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城,住沣西新城**街道**村2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A9Z1**小型轿车行驶至阎某某迎宾大道南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68.7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后在机动车驾驶室位置被民警盘查,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案事实、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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