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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薛某某与朋友在皇冠会KTV聚会饮酒。 7月13日2时11分许,薛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湛江市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侦查机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16mg/100ml。后侦查机关提取薛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29.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薛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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