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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薛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609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4号*号楼*单元*,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彩云郡小区*号楼*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陕AQ8***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报恩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含光门盘道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8.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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