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66********,高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路**号**居民小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甘L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亭市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街北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涉案图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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