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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 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4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侵权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侵权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房,通过向他人购买表面的方式,组装假冒“OMEGA”、“CASIO”、“LONGINES”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销售。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薛某某,缴获假冒“OMEGA”、“CASIO”、“LONGINES”等注册商标的成品手表共89只、表面共13240片以及制假工具若干、联络工具手机1台等物品。经统计,薛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假冒“OMEGA”、“CASIO”、“LONGINES”等注册商标的手表、表面以及制假工具、联络工具手机等物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侵权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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