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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7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于乐清市**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为窥探被害人张某某生活行踪轨迹,从网上购买车辆定位装置,并于同年8月11日将该装置安装在张某某车内。2020年8月11日11时许至9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通过该装置及手机app,非法获取张某某行程轨迹信息67条,车辆停留数据66条。

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者免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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