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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莒南县**镇**村人,农民,现住**村。于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9日,薛某乙被行政拘留后,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系薛某乙父亲)为使薛某乙能够提前出所,以薛某乙母亲薛某丙病重为由,伙同薛某丁伪造假的《病危通知书》、《诊断证明》等手续,并伪造莒南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印章,以此来达到薛某乙提前出所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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