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54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湘H*****小型轿车从广州市开往桃江县武潭镇,途经武潭镇龙拱滩村与对面车辆会车时,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判明方向时,未减速让行,导致撞到路边行人詹某甲(男,68岁),造成詹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詹某甲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2020年6月16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丧葬安排、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乙、詹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薛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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