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不起诉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6日下午19时左右,吴某甲(已起诉)邀约昆北换流站工友王某某(已起诉)、张某甲(已起诉)、潘某某(已起诉)、陶某某(已起诉)、吴某乙(已起诉)等10人到团街镇昌河餐厅吃饭,在吃饭期间除王某某外,其他人都喝了酒。21时40分左右,吴某甲等人吃完饭后返回昆北换流站工地营区,在途经团街镇大木厂村子下面的路上时,遇到唐某某(已起诉)驾驶车牌为云A1****的宝骏汽车拉着吴某丙(已起诉)来到该路段,因唐某某按喇叭要求让道遭到对方谩骂,唐某某、吴某丙便下车与对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等人就与吴某丙、唐某某相互推搡,之后唐某某、吴某丙先后拨打电话给张某乙(已起诉)叫人前来帮忙。听到对方打电话叫人帮忙,王某某也驾驶面包车回昆北换流站工地叫人帮忙。王某某回到工地后,拉着先行回到工地的张某甲,邀约工友金某某等人到现场帮忙。张某乙来到现场后,便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等人抓打在一起,在双方互殴期间,王某某、张某甲等人也驱车到达现场,张某甲手持菜刀、王某某手持铁棍冲上去帮助潘某某等人与唐某某、吴某丙、张某乙互殴,在此期间,陶某某还用手将张某乙的车牌为云A****U的皮卡车尾灯掰下弄坏。后团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双方打斗得以平息。2020年4月15日,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潘某某、王某某、吴某丙、唐某某、张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本案中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