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73********,汉族,大学文化,界首市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工作,安徽省界首市人,现住安徽省界首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郭某某(已判决)利用郭某某父母房屋抵押,从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以月息2.5分的利息转贷给冯某某。后冯某某支付三季度的利息22.5万元,薄某某、郭某某除去支付银行一年利息8.736万元后,非法转贷获利13.764万元。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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