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济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于2017-2018年间先后注册成立济南**有限公司、山东***审计有限公司,开展审计及招投标代理服务等工作。其通过参与招投标发现向招标代理公司发质疑函或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2020年6月29日、7月1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以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为由,先后向山东***项目管理公司(下称**公司)组织的“山东省***局***全景云上展厅”和“***国家级媒体宣传推广服务项目”两个招标项目发出质疑函。同年7月6日至7月10日间,**公司与其多次协商,其以索要封口费否则向财政部门投诉相威胁敲诈**公司8000元。因**公司报警未得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薄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