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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等2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通州区**村原**、村**。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6日、4月9日至5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3月27日至4月10日、6月9日至6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年底,犯罪嫌疑人蔺某某(原**村党总支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私自决定将**村村东(现友谊医院)的土地(约130余亩)使用权转让给姜某某,并于2009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蔺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原**村民委员会**)与姜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在通州区**镇**村委会办公室签订),规定每亩价格100万元,收取土地转让定金5100万元,存入**村民委员会账户内。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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