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14时40分许,蔺某某饮酒后驾驶****牌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西限高道北10米左右时, 与于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牌蒙F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蔺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15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所驾驶****牌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围。
本院认为,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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