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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二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村,住海南省儋州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蔡某甲在儋州市**镇**路**街婴儿纸尿店门口利用笔记本电脑登录私彩网站非法售卖私彩。购买私彩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购买私彩。蔡某甲收取购买彩票款约百分之八的钱作为提成,剩余钱款以微信转账转给上家(蔡某甲转款使用微信号为C152030****,上家“工作人”收款微信账号为yl550l86****、wxid_3acou2i9wu****、q****)。经统计,这期间,蔡某甲累计销售私彩59883元,从中盈利4760.945元。

2020年3月24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儋州市**镇**路**街婴儿纸尿裤店内将蔡某甲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彩票打印机一台、现金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私彩网站历史账单截图;

2.蔡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蔡某甲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蔡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被扣押的涉案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彩票打印机一台、现金15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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