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其儿子蔡某乙从租住的湛江市霞山区**村一出租屋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窜到**镇**村,在**村**处用带来锄头、铁撬盗挖石狗,准备将石狗搬上三轮摩托车时,被该村村民当场抓获。
经湛江市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石狗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7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叁元整(¥:2983.00元)。
蔡某甲归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对被害方作出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能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盗窃未遂、悔罪表现、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三轮摩托车、铁撬、锄头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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