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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19〕26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张某某、党某某、蔡某甲、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经审查作分案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林某某伙同邓某某、詹某某等人先后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柬埔寨西港开设福布斯微信赌博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福布斯赌博群按照赌博人员赢钱数额的2%-4%抽头渔利,在吉隆坡期间平均每天抽头获利3000元左右,在柬埔寨期间平均每天抽头获利6万左右,共抽头获利10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在福布斯赌博群中担任拉手,负责将赌博人员拉入群参与赌博,并按照拉入赌博人员下注流水的3%-10%获得返点获利,获利二万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退赃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赃款,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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