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姚均彪,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瓯海**小镇会展中心项目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开工建设,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孙某甲(均另案处理)、孙某乙、蔡某丙、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车辆压坏必经的**路(系**村部分出资修建)为由,经政府部门人员劝说仍多次在**路上拦截施工方工程运输车辆进出。经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于施工期间共参与拦截车辆三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另,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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