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4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仍同意为俞某某(另案处理)加工假冒的“LV”牌双面呢大衣,数量共计1704件。其中部分假冒“LV”牌双面呢大衣的手缝工艺制作由黄某某外包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期间,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负责帮助王某某将需要手缝的双面呢大衣(其中包括假冒“LV”牌双面呢大衣)进行运送和打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从事的仅是运送和打包等一般事务性工作,对整个犯罪活动无积极促进作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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