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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蔡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乙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11日)。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乙、蔡某甲纠集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蔡某己、蔡某庚、蔡某辛、蔡某壬、蔡某癸等人(均另案处理)手持锄头、铁锹等工具在荔城区**镇**村**木业厂门口公然将蔡某子所经营的**木业厂办公室及厂房外部的玻璃、监控、盆栽、墙体瓷砖等财物进行砸坏。经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017年10月17日**木门厂被损坏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36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蔡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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